分手后给女朋友送什么礼物,分手后写给女朋友的一封信
来源头条作者:清秋夜话
昨晚“知乎”上闲逛,见一提问颇具代表性,摘录于此大家共同研讨。
问题原文为“和男朋友在一起一周,他送了我一台电脑,八千多,分手了让我还给他,因为双方家长都知道我有权利不给他吗?”
笔者浏览了一些网友的回答,众说纷坛,有说应还有说不还有说还一部分的。本文也试着对恋爱分手后是否返还财物这一普遍性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应定性男方在恋爱期间送给女方电脑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这种行为在民法上称为赠与行为,也可称为赠与合同,男女双方达成合意,一方自愿送一方愿意接受。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也就是说,男方虽然口头上说送但在没送出前是可以反悔的,但一旦送出后就不能反悔了,赠与合同就算履行完毕了。当然,电脑为动产,以交付给女方为准,如为房产等不动产或需权属登记的特殊动产如车辆等,过户登记完成视为完成交付。
电脑送出后,赠与合同即履行完毕。男方想要回只有两条路可走,第一是主张赠与合同无效;第二是主张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附有女方应与男方保持正常恋爱关系的义务,现女方无故解除恋爱关系,违背这一义务,因此男方有权撤销赠与合同。第一条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主张赠与合同无效,除非极为特殊的情况(比如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只是为了骗财,除了男方被骗还有多名其他男子被骗等),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这条路几乎走不通。第二条路就是主张赠与是附义务的,女方因违背保持正常恋爱关系的义务而男方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此条路或有可能走通,比如在恋爱期间出现了几十上百万的大额的房产赠与,法院可能会认定男方送出如此贵重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共同生活,而女方也同意了这一条件,但现在双方分手结束恋爱关系显然不会结婚和共同生活,因此会视案件具体情况比如双方交往时间、分手的原因以及有无过错等情况,判决全部或部分返还赠与财产。至于小额财产,会根据双方交往的时间和程度、双方的感情基础、双方分手的原因、男方送出礼物时的具体情形等来确定此赠与合同女方在接受赠与时是否附有保持正常恋爱关系的义务,从而决定女方是否应返还或部分返还。具体到赠送8000元电脑是否返还的问题,考虑到电脑的金额,笔者认为,如不是相亲见面后一周即送出电脑而女方随即提出分手,而是男女双方正常恋爱,相识一周后男方送出电脑,双方又交往一段时间后确因感情不合而结束恋爱关系,男方要回电脑的可能性不大,全额要回的可能性会更小。不知大家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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